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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1〕9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21年1月1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被告人艾某某在前郭县**镇**村统计黄豆种植面积时,向村委会上报28亩黄豆种植面积,实际黄豆种植面积18亩,虚报黄豆种植面积10亩,骗取黄豆补贴款人民币4,000.00元。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艾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后,赃款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马某某、范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孟某某、李某乙、刘某某、李某丙、隋某某等证言;

被告人艾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军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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