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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刑事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艾某甲,男性,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8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号,现住陕西省米脂县。2009年5月16日,因吸毒被米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1年1月8日,因吸毒被米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7月17日,因吸毒被米脂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19日,因吸毒被米脂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米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被害人张某某,女, 1990年**月**日生,汉族,现住米脂县**家属院。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艾某某谎称自己为妻子、家人购买黄金戒指,隐瞒其购买毒品的真相,以先试戴合适后付款的手段骗取米脂县药材公司旁的“中国黄金”金店店员张某某信任,从张某某处骗取四枚价值8179元的黄金戒指。艾某某将其中一枚黄金戒指送给前妻罗某某,剩余三枚黄金戒指均以“刘某某”名义向米脂县“富兴小区”门口的“中国黄金”金店和“周大生”金店出售,非法所获5328元。艾某甲将5328元钱款全部用于购买毒品供其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谅解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罗某某、郝某某、常某甲、黄某某、常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质量保证单等、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妻子、家人购买黄金戒指这一事实,隐瞒其将黄金戒指售卖以购买毒品的真相,以将黄金戒指拿回去试戴合适后再付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从张某某处骗取黄金戒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以及劣迹、为吸毒而诈骗的从重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槿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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