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315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室。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艾某某在广州市**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任职鉴定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鉴定费未交回公司,非法占有公司鉴定费共计81630元。
2020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艾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代其赔偿广州市**房屋鉴定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艾某某身份材料、劳动合同、付款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陈述;
3.被告人艾某某供述与辩解;
4.讯问视频等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萌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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