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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艾某某担任襄阳**超市有限公司谷城一店外采员,采取先从公司借支采购款的方式,然后根据谷城一店及谷城辖区内各个分店的采购计划,再从供应商柳某甲(又名柳某乙)处采购生鲜蔬菜,采购后,分别由供应商柳某甲将需的新鲜蔬菜送到襄阳**超市有限公司谷城一店、谷城二店、谷城三店、文体局店、石花量贩店、石花车站店、大峪桥店、黄康店、当铺店、庙滩店、盛康中心店等所属分店,由各分店的验收员、主管、录入员进行验收、称重、登记、录入,签名并出具验收单,然后由送货司机带回验收单交给柳某甲,柳某甲对其所供应生鲜蔬菜半个月一汇总,汇总单一式两份,一份自己留存,一份交给艾某某核对后艾某某持验收单交到公司抵扣其借支采购款,柳某甲的货款由艾某某支付。从2012年3月16日至2013年5月8日,艾某某采取对柳某甲仅结部分货款的方式,累计拖欠柳某甲货款 642810元,柳某甲多次找艾某某索要货款未果,2014年,柳某甲将襄阳**超市、谷城县**超市有限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2017年6月10日,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谷城县**超市有限公司支付柳某甲货款615577元。2018年7 月,谷城县**超市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已支付给柳某甲货款615577元。2017年9月6日经襄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襄阳**超市有限公司、谷城一店累计支付给艾某某采购款10,421,304.11元,而艾某某在公司借款是10,420,275.47元,艾某某欠公司1,028.64元。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以帐没算清为由拒不退赔公司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柳某甲、李某甲、龚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襄阳**超市谷城一店报案材料;4.鉴定意见:襄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谷城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东兴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在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87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另附补查报告及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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