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某某等13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公诉刑诉〔2019〕307号

1.被告人吾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1221968********,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鄯善县吐峪沟**村**组,2008年6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10年6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3年6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5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12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从自治区第四监狱提押至鄯善县看守所,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2.被告人艾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1221970********,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鄯善县吐峪沟**村**组,2013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3.被告人海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1221979********,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鄯善县吐峪沟乡**村**组,2011年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4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4.被告人亚某某依木,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122198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鄯善县吐峪沟乡**村**组,2012年9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鄯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9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鄯善县公安局送至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5.被告人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1221971********,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鄯善县吐峪沟乡**村**组,2014年9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鄯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6.被告人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1221975********,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鄯善县吐峪沟乡**村**组,无前科。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7.被告人买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1221973********,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鄯善县吐峪沟乡**村,2012年1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鄯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其他案件被鄯善县公安局收押,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8.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122198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鄯善县鲁克沁镇**村**组,2013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鄯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17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鄯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8年10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9.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122196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鄯善县吐峪沟乡苏巴什村九组,2013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鄯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10.被告人依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1221986********,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鄯善县城镇**村**组。2009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我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某某、艾某某、海某某、亚某某依木、吾某某、吾某某、买某某、阿某某、艾某某、依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教唆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4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吾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吾某某自2005年4月至2016年2月间,从乌鲁木齐市亲属买某某和热某某处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现认定的事实50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10.18克,非法所得20350元。具体如下:

(1)2005年4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5克左右毒(海洛因)品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和阿某某。

(2)2005年7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沙某某的房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某某。

(3)2006年5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百某某。

(4)2006年6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百某某。

(5)2007年6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

(6)2007年10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百某某。

(7)2007年10月,被告人吾某某在鄯善县**镇**村**组百某某家与他人一起聚众赌博期间,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百某某,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哈某某。

(8)2008年10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哈某某,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某。

(9)2009年3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司某某。

(10)2009年4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司某某。

(11)2009年5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3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

(12)2009年6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3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

(13)2009年6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

(14)2009年夏,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市场斯某某的房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斯某某。

(15)2009年夏,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市场斯某某的房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斯某某。

(16)2009年7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依司某某。

(17)2009年7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吐鲁番市**乡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18)2009年8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依司某某,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

(19)2009年8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

(20)2009年秋,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

(21)2009年9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3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玉某某。

(22)2009年10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5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阿某某、吾某某某、司某某等人。

(23)2009年10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玉某某。

(24)2012年,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哈某某。

(25)2012年,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沙某某。

(26)2012年3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某某。

(27)2012年4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百某某。

(28)2012年4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29)2012年5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连心社区吾某某某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某,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某某。

(30)2012年夏季,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3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吐某某和阿某某。

(31)2012年6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07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

(32)2012年7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吐某某。

(33)2012年7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3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装修工买某某。

(34)2012年10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前将0.07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某。

(35)2012年10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台球厅前将0.07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

(36)2012年11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斗鸡场将0.07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某。

(37)2012年11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38)2014年4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3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

(39)2014年5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

(40)2014年6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5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色某某。

(41)2014年夏,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42)2014年10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3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某。

(43)2015年1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44)2015年2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45)2015年5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卡某某。

(46)2015年5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某。

(47)2015年夏,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

(48)2016年1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49)2016年2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0.3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迪某某。

(50)2016年2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前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沙某某。

2、艾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艾某某自2008年9月至2012年9月间,26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13.1克,非法所得7400元。具体如下:

(1)2008年9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将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2)2008年10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将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3)2008年11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将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4)2008年11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葡萄地将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5)2008年12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前将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400元(艾某某某与吾某某、买某某、亚某某合曼、吾某某某等人合资4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6)2009年1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房的窗户前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7)2009年3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将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8)2009年4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前将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艾某某某与吾某某、买某某、亚某某合曼、吾某某某等人合资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9)2009年4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0)2009年4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前将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艾某某某与吾某某、买某某、亚某某合曼、吾某某某等人合资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1)2009年5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前将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50元(艾某某某与吾某某、买某某、亚某某合曼、吾某某某等人合资25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2)2010年1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前将0.3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50元(艾某某某与吾某某、亚某某、吾某某某等人合资25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3)2010年2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前将0.3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50元(艾某某某与吾某某、亚某某、吾某某某等人合资25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4)2010年4月,被告人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葡萄地将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5)2010年4月,被告人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葡萄地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6)2010年5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前将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艾某某某与吾某某、亚某某等人合资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7)2010年5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学校附近将0.4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50元(艾某某某与吾某某、亚某某、吾某某某等人合资15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8)2010年5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葡萄地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9)2010年9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里将0.4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

(20)2010年12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将0.4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亚某某与吾某某、吾某某某等人合资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

(21)2011年夏,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房的窗户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依木。

(22)2011年夏,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葡萄地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依木。

(23)2011年4月,被告人艾某某从吾某某处借款5000元,2011年5月,被告人艾某某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吾某某的葡萄地,将1.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0元价格交给吾某某抵债。

(24)2012年7月,被告人艾某某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葡萄地雇阿某某和卡某某两人务农半天,并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低于工钱。

(25)2012年7月,被告人艾某某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帮她给羊送草的阿某某给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低于工钱。

(26)2012年9月,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家中将3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

3、海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海某某自2009年夏至2016年间,16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3.8克,非法所得2950元。具体如下:

(1)2009年夏,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小学附近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阿某某与玉某某一起合资的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2)2009年夏,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路上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50元(阿某某与玉某某一起合资的15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3)2011年春,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路上桑树下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艾某某某某与亚某某依木合资的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某。

(4)2011年3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路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依木。

(5)2012年7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路**组弄等人,将0.2克左右毒品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6)2012年10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路上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阿某某与阿某某某的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7)2012年11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附近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某某。

(8)2012年11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附近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木某某与亚某某合资的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某某。

(9)2012年12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附近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亚某某与木某某、吾某某、吾某某某等人合资的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

(10)2013年1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路**路上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木某某与亚某某、吾某某、吾某某某等人合资的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某某。

(11)2013年6月初,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西边桑树下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艾某某某与艾某某某某合资的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2)2013年8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路**路上将0.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100元(艾某某某与艾某某某某合资的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3)2013年10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路上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艾某某某与艾某某某某合资的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14)2013年10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附近将0.5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300元(伊某某与艾某某、阿某某等人一起合资的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伊某某。

(15)2013年11月,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附近将0.2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

(16)2016年,被告人海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前将1克左右毒品(海洛因)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和帕某某(在车上没下车)。

4.亚某某依木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被告人亚某某依木自2011年3月至2014年8月间,亚某某从吐鲁番市艾克某某(死亡)处和吾某某的妻妹海某某处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现认定的事实2次以贩卖毒品为目的从艾克某某(死亡)处36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6克,10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1.85克,非法所得1690元。具体如下:

(1)2011年3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坎儿井桥头将0.1克左右的毒品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

(2)2011年3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内将0.3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亚某某、吾某某某等人。

(3)2011年3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组某某、买某某等人。

(4)2011年10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为目的,组艾某某的面包车与艾某某一起到吐鲁番市**路从艾克某某处用1800元现金购买3克左右毒品(海洛因)。

(5)2011年10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坎儿井桥上将0.2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

(6)2012年3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为目的,组艾某某的面包车与艾某某一起到吐鲁番市**路《天马》超市旁游戏厅前从艾克某某处用1800元现金购买3克左右毒品(海洛因)。

(7)2012年3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克某某某。

(8)2012年3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坎儿井桥上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克某某某。

(9)2012年3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吾某某的葡萄地将0.3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

(10)2012年3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买买提·吾斯曼房中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

(11)2013年1月,被告人亚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房**组某某吸毒(海洛因)。

(12)2013年3月,被告人亚某某在鄯善县**乡**村1组房内容留买某某、木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13)2013年8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在鄯善县**乡**村1组房内容留买某某、吾某某某等人吸毒毒品。

(14)2013年10月,被告人亚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房**组某某、吾某某某等人吸毒毒品(海洛因)。

(15)2014年8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坎儿井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

(16)2014年8月,被告人亚某某依木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新区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9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和亚克某某。

5、吾斯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被告人吾斯某某自2009年夏至2013年11月间,其从哥哥吾某某和艾某某处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现认定的事实8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1.05克,非法所得850元,并容留他人吸毒。具体如下:

(1)2009年夏,被告人吾斯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卡某某。

(2)2009年夏,被告人吾斯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克某某。

(3)2009年夏,被告人吾斯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某。

(4)2009年11月,被告人吾斯某某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与吾某某、吾某某某某等人一起聚众吸食毒品是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为购买毒品而来的依某某和他的朋友。

(5)2011年4月,被告人吾斯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某和艾某某。

(6)2011年10月,被告人吾斯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买某某的房中,将0.1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吾某某某、吾某某某某、亚某某合曼等人。

(7)2013年1月,被告人吾斯某某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房内容留亚某某、买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8)2013年1月,被告人吾斯某某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房内容留买某某、亚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9)2013年4月,被告人吾斯某某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房内容留买某某、亚某某、吾某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10)2013年5月,被告人吾斯某某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房内容留买某某、艾某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11)2013年6月,被告人吾斯某某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房内容留买某某、乃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12)2013年6月,被告人吾斯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房内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艾沙某某在吾某某的家中用注射器注射了刚购买的毒品。

(13)2013年11月,被告人吾斯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的家中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买某某和买某某。

(14)2013年年末,被告人吾斯某某在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房内容留吾某某某吸毒(海洛因)。

6.吾甫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被告人吾甫某某自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间,吾甫某某从吾某某的妻子艾某某处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现认定的事实2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4.4克,非法所得3680元,并容留他人吸毒。具体如下:

(1)2011年4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2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某某。

(2)2012年1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组某某。

(3)2012年2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组某某和吾某某某。

(4)2012年2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合曼。

(5)2012年4月,被告人吾甫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卧室内容留亚某某、买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6)2013年7月,被告人吾甫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卧室内容留艾某某某吸毒(海洛因)。

(7)2012年8月,被告人吾甫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卧室内容留亚某某吸毒(海洛因)。

(8)2012年8月,被告人吾甫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卧室内容留亚某某吸毒(海洛因)。

(9)2013年3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组某某。

(10)2013年3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合曼。

(11)2013年3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12)2013年4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合曼和吾某某某。

(13)2013年4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组某某和吾某某某。

(14)2013年4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前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15)2013年4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2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亚某某合曼和吾某某某。

(16)2013年4月,被告人吾甫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卧室内容留亚某某、吾某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17)2013年5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5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

(18)2013年5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某某。

(19)2013年5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组某某和吾某某。

(20)2013年5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2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21)2013年5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前将0.2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22)2013年6月,被告人吾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坎儿井桥上将0.2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和买某某。

(23)2013年6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前将0.2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

(24)2013年6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前将0.2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赛某某。

(25)2013年6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前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和木某某。

(26)2013年6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

(27)2013年6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2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

(28)2013年7月,被告人吾甫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室**组某某吸毒(海洛因)。

(29)2013年11月,被告人吾甫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将0.2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木某某。

(30)2013年11月,被告人吾甫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内容留木某某吸毒(海洛因)。

7.买某某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08年12月,被告人艾某某与买某某两人在鄯善县**乡**村**组买某某的房中教唆吾某某、亚某某合曼等人吸食毒品,并教吸食毒品的方式一起吸毒。

(2)2009年6月,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容留亚某某合曼、艾某某某、吾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3)2009年6月,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容留吾某某、亚某某合曼、艾某某某、吾某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4)2010年4月,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容留亚某某、卡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5)2010年秋,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的家中唆使那某某吸毒(海洛因)称:吸食海洛因的感觉特好,吸大麻还不如吸食海洛因,吸毒会消除疼痛,飘飘然,吸一次不会上瘾,并容留艾某某与那某某吸毒。

(6)2011年夏,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夏衣买里吾某某家中,唆使司某某吸毒称:吸大麻还不如吸食海洛因的感觉好,吸一两次不会上瘾,吸大麻身体会变虚,吸海洛因会消除这些,你购买的海洛因你不吸,我们很不好意思。

(7)2011年夏,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房内,唆使买某某某吸毒称:海洛因不像大麻,吸海洛因不会让人恶心,吸毒的感觉很棒,不会头疼,吸一两次不会上瘾,吸一次会上瘾都是假话,男孩要试一次,并容留买某某某与吾某某某吸毒。

(8)2011年10月,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与他人聚众赌博期间,容留吾某某、吾某某某、亚某某合曼、吾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9)2012年12月,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容留吾某某、吾某某某、亚某某合曼、艾某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10)2013年1月,被告人买某某尔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容留吾某某、吾某某某、亚某某合曼、艾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11)2013年1月,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容留吾某某、吾某某某、亚某某合曼等人吸毒(海洛因)。

(12)2013年2月,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容留吾某某、吾某某某、亚某某合曼、艾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13)2013年3月,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容留吾某某、吾某某某、亚某某合曼、艾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14)2013年6月,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容留吾某某、吾某某某、亚某某合曼、艾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15)2013年6月,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容留吾某某,乃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16)2013年11月,被告人买某某在鄯善县**乡**村**组家中容留吾某某、吾某某某、亚某某合曼、艾某某等人吸毒(海洛因)。

8、阿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阿迪力•艾尼瓦尔自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17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2.7克,非法所得2700元。具体如下:

(1)2015年8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客运站前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穆某某。

(2)2015年8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客运站前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帕某某。

(3)2016年1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帕某某。

(4)2016年1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

(5)2016年1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斯某某。

(6)2016年2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2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某。

(7)2016年2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穆某某。

(8)2016年3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吐某某。

(9)2016年3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某。

(10)2016年3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穆某某。

(11)2016年3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某。

(12)2016年3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斯某某。

(13)2016年3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沙某某。

(14)2016年3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穆某某。

(15)2016年3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1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帕某某。

(16)2016年3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某。

(17)2016年3月,被告人阿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自己的房前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玉某某某。

9、艾某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艾某某某自2010年6月至2010年7月间,艾某某某从吾某某的妻子艾某某处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现认定的事实9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3.9克,非法所得2900元。具体如下:

(1)2010年6月,被告人艾某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与胜金乡的界限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某,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某。

(2)2010年6月,被告人艾某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与胜金乡的界限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某,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某。

(3)2010年6月,被告人艾某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与胜金乡的界限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合某某。

(4)2010年6月,被告人艾某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吐鲁番市**厂附近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某,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某,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沙某某。

(5)2010年7月,被告人艾某某某以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为目的,到鄯善县**乡**村夏衣买里艾某某处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

(6)2010年7月,被告人艾某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吐鲁番市**厂附近将0.3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某。

(7)2010年7月,被告人艾某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吐鲁番市**乡**村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沙某某。

(8)2010年7月,被告人艾某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吐鲁番市**乡**村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合某某。

(9)2010年6月,被告人艾某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上高速公里的高架桥上将0.2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某和买某某某。

10.依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依某某自2012年春至2012年7月间,依某某从吾某某处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现认定的事实12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1.8克,非法所得1630元。具体如下:

(1)2012年春,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家中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90元的价格卖给了库某某。

(2)2012年春,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房前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帕某某。

(3)2012年春,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明某某。

(4)2012年4月,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路《九个儿子》洗车店千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某某。

(5)2012年4月,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路加油站附近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某。

(6)2012年4月,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乡**村卡某某的斗鸡场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90元的价格卖给了卡某某。

(7)2012年5月,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农贸》商场附近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库某某。

(8)2012年5月,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房附近修车铺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尼某某。

(9)2012年6月,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房前将0.5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350元(艾某某某某与外某某、吾某某某、木某某、吾某某某某等人一起合资的35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某。

(10)2012年7月,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罗萨加油站》附近葡萄地将0.3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某。

(11)2012年7月,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村**组《罗萨加油站》附近葡萄地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艾某某某某。

(12)2012年8月,被告人依某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在鄯善县**镇楼兰大十字将0.1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买某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图片;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海洛因(约10.18克),获得20350元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犯罪行为属于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三款、第70条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被告人艾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海洛因(约13.1克),获得7400元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三款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被告人海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海洛因(约3.8克),获得2950元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四款、第356条、65条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被告人亚某某依木多次给他人贩卖海洛因(约7.85克),获得1690元非法所得,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给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四款、第354条、第69条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被告人吾斯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海洛因(约1.05克),获得850元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给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四款、第354条、第69条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被告人吾某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海洛因(约4.4克),获得3680元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给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四款、第354条、第69条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被告人买某某涉嫌教唆他人吸毒、给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构成教唆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3条、第354条、第69条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被告人阿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海洛因(约2.7克),获得2700元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四款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被告人艾某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海洛因(约3.9克),获得2900元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四款之规定起诉至法院;被告人依某某多次给他人贩卖海洛因(约1.8克),获得1630元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四款之规定起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阿斯木江阿力木江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吾某某、艾某某、海某某、亚某某依木、吾斯某某、吾甫某某、买某某、阿某某、艾某某某、依某某等人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

2.公安案卷29册,检查卷1册,起诉书60分一并移送。

3._光盘9张一并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