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艾某某先后在宣某某万寨乡盗窃作案4起,涉案物品中先科牌影碟机、飞科牌剃须刀、铝合金晒衣架,经价格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00元,另外56张碟片、2套床上用品四件套、2把雨伞,已无法估价。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艾某某攀爬进入宣某某万寨乡长堰沟村五组余某某家,在二楼卧室衣柜内盗窃2套床上用品四件套。
2.2019年10月上旬的一天,艾某某攀爬进入宣某某万寨乡长堰沟村五组余某某家,在二楼卧室衣柜内盗窃1个飞科剃须刀和2把雨伞。经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剃须刀价值10元。
3.2019年10月7日,艾某某撬门进入宣某某万寨乡长堰沟村六组肖某某家中,盗窃1个先科影碟机和56张碟片。经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影碟机价值50元。
4. 2019年10月9日,艾某某在宣某某万寨乡集镇孟某某店铺院坝里盗窃1个晾衣架。经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晾衣架价值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床上用品四件套、剃须刀、雨伞、影碟机、碟片、晾衣架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余某某、肖某某、孟某某的陈述;4.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宣价(刑)认定字[2020]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宣某某公安局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艾某某具有坦白、被动退赃、累犯的量刑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功平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宣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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