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5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某原租住在坪山区竹坑社区**号**房,该出租屋因拆迁,艾某某等租客于2020年5月底相继搬离该出租屋,艾某某则搬到惠州市大亚湾区的移民村一公寓。2020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一人回到竹坑社区**路**号,由于当时住户较少,便趁着人少用其原**房钥匙打开**房门,进入该房间盗得被害人符某某放在床垫下的52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 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艾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子伟
检察官助理:袁伟宏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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