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531251999********,维吾尔族,半文盲,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乡**村**组**号,捕前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艾某某自邹平租赁出租车至章某实施扒窃,共计作案2次,涉案价值合计485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日晚18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章某区**路上,扒窃王某某IPhoneX(256G)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933元。
2、2019年11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章某区**处,扒窃杜某某小米6X(6GB+128GB)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24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艾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猛张锦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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