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至本区前川街潘家田汽修楼A栋门口,窃得韩某某停放在汽修楼门口的圣宝龙牌绿色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54元。当日22时许,被告人艾某某至本区前川街潘家田市场,窃得陈某某停放在市场麻将室门口的雅迪牌玫瑰金色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52元。
同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艾某某至本区**街**里**号附近,窃得吴某某停在楼下的欧派牌玫瑰金色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4元。
同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艾某某至本区前川街钟晓里一居民楼,窃得程某某停放在楼下的新蕾牌粉色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8元
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艾某某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王某某、柯某某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程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图、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抓获经过;7.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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