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25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现住台州市椒江区**。2018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来到黄岩高桥街道胜利村L101408号出租房一楼的停车房,将尹某某停在此地的一辆玫瑰金色爱妮牌电瓶车(车牌黄岩199983)窃走。经鉴定,电瓶车价值为人民币1781元。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瓶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前科刑事判决书、监控照片、发还清单;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
5.鉴定结论: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人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龙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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