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景洪市**村**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4日被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行径景洪市勐海路西双十贰城**银行门口时,发现**银行门口非机动车停放处停放一辆黑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为云******,系被害人杨某某所有),其趁无人之机将该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艾某某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经景洪市发展与改革局认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摩托车信息材料、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景洪市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岩比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艾某某现在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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