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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艾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7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抚州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艾某某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盒马鲜生亲橙里店,窃得面霜、修护霜、面膜等物,赃物价值人民币1 395.6元。

2、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艾某某到上述地点,窃得维生素E软胶囊、洗发露、牛排等物,赃物价值人民币1 784.3元。

3、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艾某某到上述地点,窃得面霜、维生素E软胶囊、化妆水等物,赃物价值人民币2 520.1元。

4、同年11月17日,被告人艾某某到上述地点,窃得电动牙刷、洗面霜、面膜等物,赃物价值人民币1 552.4元。

5、同年12月5日,被告人艾某某到上述地点,盗窃护手霜、核桃芝麻黑豆粉、牛排等物欲离开时被该店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赃物价值人民币1 398.5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告人艾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自愿认罪认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实施的部分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 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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