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经营者,湖南省双牌县人,住永州市**局附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5日被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艾某某在冷水滩区菱角山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唐家院子租赁了两家门面用于经营“炸油条”作坊,在生产油条过程中艾某某超量使用硫酸铝铵(明矾)含铝添加剂,并将油条销售给***、**米粉等周边早餐店以及***火锅店,销售金额达到5866元,销售时间长达一年。经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鉴定:面团中铝的残留量为454mg/kg;油条内铝的残留量597mg/kg。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严重超过国家标准(≦100mg/kg),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2019年12月18日艾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滥用食品添加剂说明、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艾某某生产的油条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唐某甲、唐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艾某某在生产油条中违规添加明矾,生产的油条含有严重超出标准的铝元素残留,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祥明
检察官助理:唐健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是1837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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