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141X,柯尔克孜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乌恰县公安局批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7:25时左右,被告人艾某某和买买某某在**县**乡一小队的买某某的田野上喝了一瓶白酒并将买某某的草装到被告人艾某某驾驶的无车牌号(车架号L5Z1H24C3E110****)三轮低速货车车厢后,被告人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驾驶无车牌号(车架号L5Z1H24C3E110****)三轮低速货车行驶至**县X415线34公里+35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山体碰撞后车辆侧翻,该车体碾压乘坐人买某某后当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未取得驾驶资格证书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仙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在取保候审。
2.公安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1份,证据目录1份。
4. 视听资料1个DVD光盘。
5.被害人家属无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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