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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31969********,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公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到公某某斑竹垱镇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台ATM机上取钱,当取现2000元后,再次取现未果,艾某某便用手在ATM机上乱砸乱拍,并用手将ATM机器上的读卡器掰坏。接着,艾某某又到相邻一台CRS存取款机上取钱,发现也取不出来钱,即用手将CRS存取款机上的密码防护罩用手扒坏。事后,**公司工作人员对被损坏的机器进行检修,发现读卡器异形口防护装置破损、密码键盘防护罩破损、读卡器因剧烈震荡导致整体变形,入卡口处断裂,读卡器已经成为废品。经公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艾某某损坏的读卡器异形口防护装置、密码键盘防护罩、读卡器的市场价值9000元。2016年8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艾某某赔偿对方全部损失9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绿卡通交易明细及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谷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4.勘验、辨认笔录;5.现场视频截图、自动取款机上监控记录光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地供述自已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积极赔偿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依法可以酌定减少刑罚量,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罚金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7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讯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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