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0********,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艾某某和全某某等人到墨江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彭某某家帮忙做农活,后在彭某某家吃饭喝酒。2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和全某某因打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全某某用水泼向被告人艾某某,后被告人艾某某用铁板凳将全某某头部打伤。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全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878798****;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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