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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邻居,因两家房屋相连共用一条道路,从2011年开始,双方为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纠纷,并且矛盾日渐加深。

2020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妻子姚明寿与被害人张某某妻子杨兰珍再次因道路通行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倒地,张某某与村组长文某某上前将两人拉开。艾某某一时气愤,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走到张某某面前后,持刀将张某某腹部捅伤。后经鉴定张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艾某某到宜都市公安局松木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道林

检察官助理:王莉玲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70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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