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集团**客运有限公司公交车司机,出生地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道**园**-**。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驾驶**路公交车行驶至本市河西区**站时,与乘客杨某某因乘车扫码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艾某某殴打杨某某面部一拳,致使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鼻背部及上唇软组织挫伤。杨某某随后亦对被告人艾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艾某某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双方带回审查。
案发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杨某某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鼻背部及上唇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同年8月18日,被告人艾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伤情照片、现场照片等物证;
2. 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3. 证人王某某、虞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视频监控录像;
7.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明磊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津南区**道**园**-**(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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