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997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14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吴某某家玩牌时与被害人商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互殴,被告人艾某某使用锄头致商某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经唐山市丰某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商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刚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病历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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