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58号
被告人艾*,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5327291992********,布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澜沧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2013年12月2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4年1月7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强奸罪,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2月27日,被告人艾*在洛*洛*澜沧县**乡**村**组被害人黄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家里做客并留宿,次日14时许,酒后打算回家的被告人艾*在被害人家某某到被害人黄xx,遂临时起意将年仅9周岁的被害人黄xx带至洛*组寨子头的树林内实施了奸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德 卿
代理检察员:黄源润2014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艾*现被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
3、移送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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