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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4********,汉族,职高,四川省富顺县人,务农,住自贡市大安区**镇**街**号**号。2018年1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初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为达到在叶某某(已判)开设的赌场中入干股的目的,伙同他人持砍刀、钢管窜至叶某某位于自贡市大安区**镇**街的茶馆。艾某某等人持械进入茶馆,强行将赌桌上的1500余元赌资抢走。2017年12月14日晚上,艾某某再次到叶某某茶馆索要财物被拒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逞强耍横,强拿硬要公私财物1500余元,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某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康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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