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艾**,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2,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年**月**日**:**时至**:**时期间,被告人艾**喝酒后来到**酒店前面停车场,分别打砸库**的新Q**号小型客运车,导致损失1980元;打砸蒋**的新Q**号客运车,导致损失2604元;打砸吐**的新Q**号客运车,导致损失400元;打砸木**新Q**号客运车,导致损失350元。夜巡组询问过程中,被告人艾**撞至六社区夜巡车辆玻璃并造警车玻璃碰碎,导致150元损失。
事后被害人库**的新Q**号小型客运车损失1980元,吐**的新Q**号客运车损失400元,木**新Q**号客运车损失350元、蒋**的新Q**号客运车损失2604元和26号夜巡车150元损失由被告人艾**家属所追回。
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外,接受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同时自愿书面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社会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车辆维修报价单
4.现场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喝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帕尔哈提·玉苏音
左日姑艾海提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麦盖提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查卷一册、起诉书一式八份一起移送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磁带附卷一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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