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艾某某在自己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宅内容留潘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六次。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艾某某在自己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宅内容留潘某某、彭某某吸食毒品五次;
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艾某某在自己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小区**栋**单元**室的住宅内容留潘某某、彭某某、陈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等笔录;4.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自己的住宅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13至1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凡玲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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