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因涉嫌寻衅滋事,2018年4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8年5月29日被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当日被释放并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曾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艾某某、王某某系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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