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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失火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到开鲁县**镇**村南沼自家坟地上坟,使用打火机点燃烧纸后导致附近地块林木失火。经勘查,涉案地块内过火面积为131116平方米,折合196.6亩,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土地性质认定结论涉案地块内林地面积为53811平方米,折合80.7亩,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出具鉴定该53811平方米林地性质为未成林造林地。

被告人艾某某于2020年4月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在2020年4月3日用自带的打火机在涉案地块内上坟烧纸,在烧纸的过程中由于风大将附近的杂草引燃,可能导致附近林地被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向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开鲁县**镇**村,电话:1516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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