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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3028

被告人艾某某 ,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4********,维吾尔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栏杆派出所,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KTV娱乐,娱乐期间饮酒,于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驾驶新N7****号炫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从**KTV门口行驶至**路**灯箱号前路段,碰撞到道路中央的护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艾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康

2019年1128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906****;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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