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1********,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吉J*****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前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孝庄文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照片、采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住址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