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01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省十堰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单元**室,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单元**室。因犯职务侵占罪,2011年7月28日被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1号小型轿车,由本市张湾区公园路沿车城路往十堰方向行驶,行驶至张湾区车城路东汽消防处路段处时,撞上前方同向车道由李某甲驾驶的鄂C****1号出租车,致乘客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艾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艾某某已赔偿李某甲、陈某某并达成谅解。2019年6月29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艾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4.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陈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6.勘验笔录;7.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上官伟锋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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