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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平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21时8分,犯罪嫌疑人艾某某驾驶粤S6E****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塘厦镇塘龙西路龙背岭路段时, 碰撞由冼某某驾驶的粤S1R***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及由汪某某驾驶的粤S0A***号牌小型轿车,之后艾某某驾车离开现场。行至塘龙西路400号路段时碰撞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粤SU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之后艾某某又驾车离开现场行至塘龙西路亚锋厂路段碰撞同车道前方由彭某某驾驶的湘UB7***号牌小型轿车,由此引起连环碰撞,湘UB7***号牌小型轿车受力后碰撞了前方由李某某驾驶的粤S3T***号牌小型轿车,粤S3T***号牌小型轿车受力后碰撞了前方由陈某某驾驶的桂ELZ***号牌小型轿车,由此造成七车(包含艾某某本人驾驶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艾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210.33mg/100ml。2019年4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认定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冼某某、汪某某、朱某某远、彭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汪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艾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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