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402231981********,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县**镇**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1月1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金1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4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汽车,沿东营市大渡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三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8.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延光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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