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2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河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荥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1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9日6时许,被告人艾**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沿荥阳市**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处,被荥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此处执勤时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后经郑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艾**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52.8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艾**的供述;2、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院印)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艾**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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