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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维吾尔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呼图壁镇****北区*号个体,住新疆呼图壁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呼图壁县呼芳路由南向北行驶鸿宇酒店门前处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艾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6mg/100ml。其提出有异议,口头请求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被告人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8.6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努尔布拉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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