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1111963********,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庄**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燃油二轮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宋庄立交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7±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呼吸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到案证明等;2.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无证驾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艾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检察官:陈雷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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