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丽江市玉龙县**小区**栋**室,丽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20分,被告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从丽江市古城区太和路青年广场倒车到玉泉路东侧准备回**家中时,被巡逻的交警大队民警及时上前查纠,发现艾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当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78.7mg/100ml,随后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2019年11月12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18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7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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