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9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城口县**乡**村,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湖南省石门县看守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7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冀B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步行街荣宁烟酒对面时,与同向户某某驾驶的冀B7****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致两车受损。经酒精检验,被告人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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