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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5130211996********,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区**镇**村**号,现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镇**号,工作单位:广东省东莞市**公司,违法犯罪经历:2016年12月7日因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10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艾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艾某某无证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34.87mg/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樟木头镇泰安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艾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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