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艾**,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艾**酒后驾驶新Q**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麦盖提县**乡**村与同方向行驶的沙**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追尾相撞,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嫌疑人酒后驾驶,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查明案情,民警把艾**带到医院其抽取血样。于2020年4月28日将被告人艾**的血液样本送到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20年5月7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0)09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艾**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被告人艾**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外,接受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同时自愿书面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物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艾**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书;
麦盖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喝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艾**拘役2个月20天, 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帕尔哈提·玉素因
其曼古·亚森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艾**取保候审。
2.公安卷1册和检察卷1册;起诉书1式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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