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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喀什垦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971*******,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伽师县,住第三师伽师总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三师喀什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00时41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无牌照号“中华”牌越野车行驶至第三师伽师总场创业路4号小区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97.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拘役1-3个月,并处罚金2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赛米尔·吾买尔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第三师伽师总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2010*****。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卷共60页。

3. 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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