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1300号
被告人艾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艾某某在花都区**镇**村**出租屋介绍卖淫女蒋某某、刘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嫖资150元,其从中提成50元的介绍费。2016年6月份,被告人艾某某共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卖淫三次。6月12日5时许,艾某某在介绍卖淫女蒋某某、刘某某与嫖娼人员欧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起获嫖资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嫖资等物证;
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瑜
2016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嫖资150元现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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