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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洪湖市**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街**号附**号,住湖北省洪湖市**街道**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洪湖市**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大道与**街交叉路段时,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郭某某、付某某撞倒,致郭某某、付某某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洪湖市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艾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出院诊断证明、病情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收费票据、缴费凭证、住院预交凭证、转账客户凭条、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情况说明、申请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技术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洪湖兴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街道**巷**号,电话1379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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