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天门市彭市**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持C1证驾驶逾期未经过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鄂R****1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彭市镇乡村道交通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2组地段时,将由东向西推着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甲撞倒,造成两车受损,艾某某、刘某甲受伤。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被告人艾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葬费收条、现场图、现场照片、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盼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