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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8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9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承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3时20分,被告人艾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冀HB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东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北线81公里100米(承德县甲山镇王杖子村)路段,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石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艾某某受伤,石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18日,承德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春光

2021年1月5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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