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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3********,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人,务工,住新泰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驾驶鲁******号“欧铃牌”中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国道205线临沂市河东区**路立交桥路段临时车道时,为超车驶入对行车道,与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乘坐人马某某胸腹部损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宗学

检察官助理:徐倩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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