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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齐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艾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31989********,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本市红桥区**大街**楼**门**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5********,汉族,中技文化,天津市**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本市南开区**道**里**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14时至1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齐某某在本市和平区南京路世纪都会负一层**个人用品商店内盗窃面膜54片;在南京路和平大悦城四层**服装店内盗窃女式牛仔裤1条;在南京路吉利大厦一层**米莱欧店内盗窃女式上衣1件、女式低帮靴1双,在该商场三层**米莱欧店内盗窃香皂2块、化妆品1盒;在南京路国际商场一层**专卖店内盗窃男式皮带1条;在南京路乐宾百货负一层**店内盗窃化妆品2盒,在该商场一至二层**专卖店内盗窃服装7件、女式皮鞋1双、童鞋1双。经估价,上述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79元。

被告人艾某某、齐某某在逃离现场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盗商品均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双肩背包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卢某某等七名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

    2、证人恽某某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书、四方清点、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4、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7、被告人艾某某、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艾某某、齐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艾某某、齐某某各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旭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2080****;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2064****。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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