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江苏**造船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靖江市**园区**村**圩**号(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艾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31993********,回族,初中文化,江苏**造船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靖江市**镇**村**圩**号(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号)。被告人白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白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艾某某、白某某明知长江流域属于禁渔区、禁渔期,仍在靖江市东兴镇上五圩港港闸外侧向江一侧水域,使用禁用的定置刺网进行捕鱼,捕获1条0.98千克的草鱼,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靖江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艾某某、白某某使用的定置刺网属于法律规定的禁用渔具;被告人艾某某、白某某在长江上五圩港港闸外侧向江一侧水域进行捕捞,属于长江禁渔区范围;被告人艾某某、白某某捕捞时间属于长江禁捕时间范围。
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自被告人艾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渔网1张,暂存于该局;靖江市公安局自被告人艾某某处扣押0.98千克草鱼,该局已进行无害化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渔网、渔获物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艾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白某某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积中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艾某某、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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