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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5199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住湖北省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8月18日在湖北省武汉市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5199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住湖北省远安县**镇**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8月18日在湖北省远安县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8月18日在湖北省当阳市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20年8月18日在湖北省当阳市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始,被告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张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人在天津、沈阳虚假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对应的对公账户,由黄某某每天支付50元食宿费用,约定以每套800元的价格对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公司对公账户进行收购,而后售卖给上游犯罪嫌疑人,层层从中牟利。

被告人张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虚假注册了天津**服装有限公司、天津**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对公帐户,从中牟利约6600元。另被告人张某某介绍S**等四人虚假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对公帐户出售给黄某某,每套提成200元从中牟利,共获利3300元。

被告人艾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虚假注册了天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商贸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对公帐户,获利约74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虚假注册了天津**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广告有限公司、天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对公帐户,获利约5800元。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程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虚假注册了天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天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获利约2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张某某、艾某某、王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另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冯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人以自己的身份信息虚假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后进行售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被告人系坦白,且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艾某某系立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某某

李某某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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