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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杨某甲诈骗案)_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州铁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县**乡**村**号。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7日由兰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2019年2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7日由兰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7次列车,列车运行杨陵至天水区间,在该列车4号车厢,二人以玩扑克牌“斗地主”的方式设局,通过洗牌、暗语、手势等手段,采用微信、支付宝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诈骗该车厢81号座位旅客梁某甲微信人民币3600元。

2、2018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他人乘坐T118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12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12号下铺旅客杨某乙微信760元、支付宝1300元,共计人民币2060元。

3、2018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Z106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15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89号座位旅客张某甲支付宝人民币1780元。

4、2018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390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3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24号座位旅客沈某某支付宝人民币640元。

5、2018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Z106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8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17号上铺旅客陈某甲支付宝人民币1360元。

6、2018年4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7次列车,列车运行西安至杨陵区间,在该列车15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5号中铺旅客陈某乙支付宝人民币1920元。

7、2018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228次列车,列车运行西安至灵宝区间,在该列车15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55号座位旅客马某某支付宝人民币960元。

8、2018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8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西安区间,在该列车10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6号中铺旅客张某乙支付宝人民币3800元。

9、2018年5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367次列车,列车运行宝鸡至天水区间,在该列车13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81号座位旅客刘某甲支付宝人民币1760元。

10、2018年5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8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西安区间,在该列车11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17号上铺旅客鲁某某支付宝人民币1860元。

11、2018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8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西安区间,在该列车硬卧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硬卧车厢旅客贾某某支付宝人民币640元。

12、2018年5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7次列车,列车运行西安至杨陵区间,在该列车16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18号上铺旅客孙某甲支付宝人民币1040元。

13、2018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2187次列车,列车运行宝鸡至天水区间,在该列车13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60号座位旅客梁某乙支付宝740元、微信1540元,共计人民币2280元。

14、2018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8次列车,列车运行宝鸡至西安区间,在该列车加2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5号下铺旅客王某甲支付宝人民币300元。

15、2018年7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2187次列车,列车运行宝鸡至天水区间,在该列车15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86号硬座旅客吴某甲支付宝人民币480元。

16、2018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390次列车,列车运行信阳至息县区间,在该列车6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28号座位旅客何某某支付宝人民币1920元。

17、2018年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2187次列车,列车运行宝鸡至天水区间,在该列车硬座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列车厢赵某某支付宝人民币640元。

18、2018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7次列车,列车运行杨陵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加2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11号下铺旅客董某甲微信人民币500元。

19、2018年8月17日8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7次列车,列车运行西安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15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8号下铺旅客吴某乙支付宝人民币1030元。

20、2018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7次列车,列车运行杨陵至天水区间,在该列车9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7号下铺旅客杜某某支付宝3360元、微信160元,共计人民币3520余元。

21、2018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596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杨陵区间,在该列车3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77号旅客陈某丙支付宝470元,微信380元,共计人民币850元。

22、2018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596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11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20号下铺旅客郭某某支付宝320元、微信540元,共计人民币860元。

23、2018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1298次列车,列车运行西安至商南区间,在该列车14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10车厢17号下铺旅客祁某某支付宝人民币1080元。

24、2018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1296次列车,列车运行商洛至西安区间,在该列车8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8号下铺旅客孙某乙支付宝1040元、微信320元,共计人民币1360元。

25、2018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1296次列车,列车运行商洛至西安区间,在该列车17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16号中铺旅客王某乙支付宝人民币1740元。

26、2018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乘坐K1295次列车,列车运行西安至商洛区间,在该列车12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8号上铺旅客李某某支付宝人民币680元。

27、2018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2187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陇西区间,在该列车15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37号座位旅客刘某乙支付宝人民币1680元。

28、2018年1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7次列车,列车运行杨陵至陇西区间,在该列车9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9号中铺旅客梁某丙支付宝人民币5480元。

29、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Z217次列车,列车运行西安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11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6号中铺旅客时某某支付宝人民币3200元。

30、2018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8次列车,列车运行宝鸡至西安区间,在该列车11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9号中铺旅客曾某某支付宝1440元、微信320元,共计人民币1760元。

31、2018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8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6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5号车厢62号座位旅客王某丙支付宝人民币740元。

32、2018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2187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陇西区间,在该列车14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38号座位旅客张某丙微信人民币100元。

33、2018年12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7次列车,列车运行西安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14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6号上铺旅客柳某某支付宝人民币1600元。

34、2018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从天水车站乘坐T118次列车4号车厢44、45号座位前往宝鸡站,在乘车过程中,二被告人在5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5号车厢11号座位旅客张某丁支付宝人民币7140元。

35、2018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7次列车,列车运行杨陵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10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1号中铺旅客唐某某支付宝人民币640元。

36、2018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K1041次列车,列车运行西安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3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9号下铺旅客董某乙支付宝540元、微信2900元,共计人民币3440元。

37、2018年12月30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7次列车,列车运行杨陵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9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9号车厢12号上铺的旅客邓某某支付宝1920元、微信280元,共计人民币2200元。

38、2019年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8次列车,列车运行天水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10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18号下铺旅客吕某某支付宝人民币1510元。

39、2019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Z106次列车,列车运行宝鸡至西安区间,在该列车6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16号上铺旅客毛某某支付宝人民币860元。

40、2019年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杨某甲乘坐T117次列车,列车运行杨陵至宝鸡区间,在该列车12号车厢以同样手段诈骗该车厢22号中铺旅客刘某丙支付宝人民币1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扣押清单、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乘车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视听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旅客财物,其中艾某某诈骗39起,共计人民币70250元;杨某甲诈骗39起,共计人民币68870元,均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因二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王晓航

代理检察员:成 虹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7册;

3.光盘9张随案移送;扣押的“苹果”牌6 Plus(16G)手机2部、火车票2张、现金1950元现封存于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乘警支队;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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