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彭市**村**组**号,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杨利红,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号**栋**单元**室,租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周芬,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宜昌市,住宜昌市西陵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 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晏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晏某某、郑某某在宜昌市三峡大学南苑学生公寓盗窃聚腾牌LSQ5IIJ型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一台。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价值人民币2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枚强的陈述;4.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艾某某、晏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晏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晏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晓莉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艾智龙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社区**组,联系电话1869408****;被告人晏于昭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室,联系电话1398680****;被告人郑飞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397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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