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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易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93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号**,住咸安区**巷**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25日被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街**号**,住咸安区**路**号,因扰乱经营秩序于2012年5月3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艾某某、易某某及余某某(另案)等人在咸宁市咸安区**KTV 楼下“**副食店”购买香烟时,挑衅继而殴打被害人朱某某、李某某夫妇,用匕首划伤李某某的手臂,逼迫朱某某下跪认错,遭到拒绝后再次对朱某某夫妇拳打脚踢。此时,张某甲、张某乙路过,张某甲因与余某某相识,便调侃余某某“又在这杀黑擂肥”,引起余某某等人不满,余某某、艾某某、易某某等人对张某甲、张某乙拳打脚踢,张某乙当场被匕首刺伤大腿。经法医鉴定,张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2014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艾某某、易某某及余某某、乐某某等人在咸安区**音乐会所一楼大厅,与被害人喻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围殴被害人,期间易某某用拳头打被害人,艾某某持铁棍击打被害人,乐某某持菜刀以示威胁。经法医鉴定,喻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易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易某某均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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