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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夏某甲故意伤害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48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36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新建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05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住新建区**镇**佳苑**栋**单元**室。2020年4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2020年06月0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艾某某、夏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夏某甲在大量饮用白酒之后在新建区**镇**小区**栋一楼丁某某家开的餐馆前摔跤,丁某某说了句“吃不得酒就不要吃罗”,引发被告人艾某某、夏某甲两人不满。随后,被告人艾某某、夏某甲对丁某某进行追打,丁某某一直躲避没有还手。双方被丁某某妻子刘某某分开后,被告人艾某某、夏某甲进入小区内部,丁某某因被打,又追上被告人艾某某、夏某甲两人,不让他们离开。被告人艾某某、夏某甲两人又再次对丁某某进行殴打,致使丁某某头面部受伤出血。经法医鉴定丁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艾某某2020年5月12日自行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北郊派出所要求对丁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民警随即将艾某某控制。

被告人夏某甲2020年5月27日上午6时许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北郊林馨佳苑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沙井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乙、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甲、艾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甲、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夏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夏某甲、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夏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夏某甲、艾某某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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